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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委托黄**向被告转款,用于支付原告在中国的生产、加工等货款。但截止2015年8月19日仍结余1743068.6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迟迟不予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743068.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87元,退回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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