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中**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郑州中**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中**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中**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2元减半收取7661元,由郑州中**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