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张*、德**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