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洛阳**限公司、洛阳市**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诉被申请人洛阳**限公司、洛阳市**有限公司、王**、周**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限公司、洛阳市**有限公司、王**、周**的银行存款292851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魏**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22号街坊建筑面积138.45m2的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X333440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限公司、洛阳市**有限公司、王**、周**的银行存款292851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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