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提供证据原件,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止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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