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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光诉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光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宋*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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