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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