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永城市神火**任公司与被告练中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永城市神火**任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永城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2222.5元,由原告永**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李某某与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源有限公司与苏**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与刘**、李**、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河南金**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与平顶山**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平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张*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被告人叶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玩忽职守刑事判决书
陈**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