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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责任公司与练中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永城市神火**任公司与被告练中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永城市神火**任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永城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2222.5元,由原告永**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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