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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玩忽职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诉(2015)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黎留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驻马店市某混凝土公司在承租的土地上将其中4300平方米土地租给驻马店市某油气公司建油气站。2015年5月份,某混凝土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油气站用地属于商服用地,混凝土公司租给某油气公司建油气站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

被告人叶某某作为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国土所所长,负责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巡查、制止、上报工作,但叶某某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该宗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流失157.044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叶某某已履行土地巡查、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及时上报的职责;2.叶某某不应承担对某公司改变土地性质建加油气站造成土地出让金流失的责任。认为叶某某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0日,苏某某与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村民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该村民组土地用于建设工厂。2009年9月3日,苏某某等人在承租的土地上成立某混凝土公司。2012年,某混凝土公司建设完成。2014年10月29日,某混凝土公司又将院内西南角面积4300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某油气公司建油气站。2015年初,油气站建成,实际经营人为苏某某。2015年4月,某混凝土公司向驻马店**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同年5月,该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29708.97平方米,合计44.56亩,缴纳土地出让金499.110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油气站用地属于商服用地。某公司擅自改变天**司土地用途,将工业用地变为商业用地。

被告人叶某某作为某国土所所长,负责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巡查、制止、上报工作。2014年10月份,叶某某在土地巡查中发现某公司无合法占地手续建油气站,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要求该油气公司停工后,对该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未予以有效制止,致某油气公司将油气站建成。2015年7月3日,叶某某才将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上报,经评估,该宗土地应补缴土地出让金157.044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2015年12月9日,某油气公司已补缴土地出让金157.044万元。

还查明,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叶某某玩忽职守线索,叶某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未有效制止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叶某某供述:2004年底,他任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国土所所长,负责该土管所全面工作,国土所工作职责是处理宅基地纠纷,开展地籍调查、土地巡查,制止并上报违法用地行为等,辖区内的公路沿线是重点巡查区域。如在巡查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首先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当场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登记巡查台账,每周五将动态巡查情况上报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局和某镇政府。

某混凝土公司占用的是某村民组土地,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2014年10月份,他和任某某、王**在巡查中发现某油气公司在某混凝土公司西南角施工建油气站,因某油气公司不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他们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要求停工。2015年7月3日,他将某油气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上报。在工作中因未尽到职责,对违法用地行为仅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未按要求没收地上建筑物、责令退还土地,也未及时登记、上报,他对某油气站的建成及土地违法的持续负有责任。

2.证人证言

(1)任某某证言:他在某国土所工作,负责记录巡查台账。所长叶某某负责国土所全面工作,国土所职责是处理辖区内土地纠纷和土地巡查等。按要求每次巡查应记录台账,每周五向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局上报巡查情况。在巡查中发现用地行为时,首先让用地人提供合法用地手续,对不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的,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根据用地施工工程量大小,进行现场拆除或记录巡查台账后及时上报驿城区国土局和某镇政府。2014年10月22日,他和同事王*甲在土地巡查时发现某油气公司所建油气站正在施工,因该处土地属工业用地,而某油气公司不能提供用地手续,他们对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向叶某某汇报后,叶某某未安排他上报给驿城区国土局,直至2015年7月3日叶某某才安排他上报。

(2)王*甲证言:他在某国土所工作,主要负责土地巡查。2014年下半年,所长叶某某带他们进行土地巡查时发现某油气公司的油气站开始建设,该公司老板未能提供相关用地手续,他们向该公司下达停工通知书。他不清楚该公司所建的油气站所占用土地性质,也不清楚此事后来如何处理。2015年7月3日的周报表上显示巡查人不属实,他本人的签名是任某某代签的。同年九月或十月份期间,他曾和叶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某镇办公室送报告,但报告是叶某某上楼送的,具体是那一块地的报告不清楚。

(3)王*乙证言:他在某国土所工作,主要负责土地巡查。按照要求在巡查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后先下发停工通知,后向驿城区国土局和某镇政府汇报。他没到某油气公司进行过巡查,不清楚油气站是否涉及土地违法行为,也未向某镇政府送过相关材料。

(4)翁某某证言:她在某国土所工作,负责办公室工作和报账。国土所工作职责是查处违法用地,平时主要是对辖区土地动态巡查,巡查中如发现轻微违法占地行为就当场直接摧毁,对较大违法占地行为由所长叶某某安排她制作报告,再向某镇政府汇报。她不清楚某油气公司的油气站何时建设,也不清楚是否违法占地。2015年10月25日,叶某某安排她打印一份关于某油气公司油气站违法用地的报告,报告落款时间是2015年6月30日,她不清楚叶某某是否将报告送给某镇政府。该报告在办公电脑中显示的创建及修改时间均由电脑自动生成,现仍保存于她电脑中的文档文件夹中。

(5)李某某证言:他在驿城区国土局工作。局里要求下属国土所在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行为的,要坚决制止,并将巡查情况如实记录制作巡查台账和上报,每周五报送局信访股,局信访股根据掌握各国土所辖区内违法用地情况再上报政府,以便作出下一步安排。

(6)张某某证言:他任驻马店市驿城区某镇人大主席。2014年八九月份,某油气公司的油气站开工建设,占用的是某混凝土公司的土地。同年11月或12月份一天,他在参与某国土所叶某某、王**、任某某进行的土地巡查时,叶某某对某油气公司建油气站用地行为向有关人员调查核实,返回途中叶某某称已给某油气公司下达停工停建通知。2015年四五月份,某油气公司的油气站建成,因某混凝土公司的土地证于2015年5月份才下发,故**公司所建的油气站无合法用地手续。按规定叶某某应将动态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向驿城区国土局和某镇政府,叶某某是否汇报他不清楚。事后他曾问叶某某是否将某油气站违法占地情况上报,叶某某称已汇报过,后他没再过问。

(7)吕某某证言:他于2011年任驻马店市驿城区某镇政府党政办公室主任至今,在任职期间,某镇国土所仅于2015年10月中下旬给他上报过一次关于违法用地的材料。

(8)苏某某证言:2007年,他与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村民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期15年,租金已付至2013年底。2009年9月份,他在该宗土地上成立某混凝土公司,出任经理。2014年下半年,他开始在该宗土地的西南角占地八九亩建设油气站。同年底,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国土所工作人员到油气站检查,让他在一份表格上签字证明检查过。2015年5月份,他在缴纳49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面积44亩多,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某油气站为商业性质,占地在该宗土地之内,改变了工业用地性质。

(9)康某某证言:他任某混凝土公司经理,不清楚某油气站所占用的土地性质。2014年10月份,油气站在建设施工期间,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国土所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检查时称用地存在问题,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他打电话经苏某某同意后由他代签。后油气站继续施工,2015年春油气站建成。

3.鉴定意见,即土地估价报告,证明某油气站占用地块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需补缴地价款157.044万元。

4.视听资料,即光碟三张,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叶某某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印证侦查机关对叶某某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况。

5.书证

(1)某国土所公文送达回证,证明2014年10月22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国土所向某油气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某国土所动态巡查台账,证明2014年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国土所台账未记录向油气站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也未向上级部门汇报;2015年6月份的台账登记显示苏某某改变原土地批准用途建油气站所已上报。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周报表、动态巡查日志、违法行为报告表,证明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国土所于2015年7月3日向驻马店**资源局上报某油气站违法用地,已向某油气站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违法占地报告,证明驻马店市驿城区某镇国土所于2015年6月30日向某镇政府报告苏某某改变土地用途建油气站,建议进行拆除。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土地租赁协议及某混凝土公司土地档案,证明某油气公司建油气站除无合法用地手续外,其他手续完备。

(6)证据提取笔录、照片,证明从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国土所提取的各种规章制度及某乡国土所动态巡查区域图。

(7)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证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0日在网上公布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局机关内设机构及职能,显示下辖国土所有对辖区土地资源的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职责。

(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豫国土资发(2006)60号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方法,证明根据土地类型规定巡查区域的级别,巡查人员的职责,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及因巡查人员的失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印证叶某某作为某国土所具有对辖区土地资源的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职责。

(9)某混凝土公司占地现状图,证明该公司及油气站的位置及面积,显示油气站位于某混凝土公司西南角。

(10)中**银行入账记录,证明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已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157.044万元。

(11)驻马店市驿城区编委及国土资源局文件及执法监察证,证明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国土所是驻马店**资源局下设的内部机构,叶某某于2011年3月5日任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国土所所长,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执法监察资格。

6.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1月2日叶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未有效制止和及时上报某公司违法占地建加油气站的事实。

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叶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状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针对提出的辩护意见,提供有河南省人民政府(2013)号文件、驻马店市驿城区机构编委(2010)13号文件,证明2010年6月1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机构编委根据区委、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将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监察执法职责划给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于2013年9月10日下发批复同意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驻马**区区委、区政府根据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仅将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监察执法职责划给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而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下属国土所的法定职责并未改变,且2014年12月3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在网上公布政务公开信息中也明确了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局下辖国土所的职责。国土所仍具有对辖区土地资源有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故辩护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与其提出的辩护意见无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巡查、制止、上报工作,叶某某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某油气公司建油气站没有合法用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对某公司的查处流于形式,也未有效制止和及时上报,致油气站建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对叶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叶某某接到电话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涉案损失的造成系他人违法行为直接所致,叶某某玩忽职守的行为并非是造成本案国家利益损失的直接原因,本案土地出让金在案发后已足额补缴,已挽回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叶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事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叶某某已履行职责的辩护意见,经查,叶某某发现某公司违法用地后,虽对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但直至2015年7月3日,才将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上报,期间并未有效予以制止,致某公司违法用地建成油气站。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叶某某不应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由于叶某某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某公司违法用地的查处流于形式,其行为与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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