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黎留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份至2011年年底,被告人陈XX雇佣徐XX强行向在平舆县客运北站营运期间的吴X的豫Q50XXX、豫Q50XXX的两辆客车;李XX、邢XX等人经营的车牌号为豫QA3XXX、豫QA3XXX、豫QA3XXX、豫QA51201XXX、豫QA5XXX、豫QA1XXX、豫Q91XXX、豫Q91XXX、豫QA3XXX、豫QA2XXX、豫QA2XXX、闽DY5XXX(后更新成了闽DV0XXX)的12辆客车;原XX的豫E57XXX的客车;马XX的豫G18XXX的客车;贺XX一辆平舆县至驻马店的“依维柯”客车;王X的豫Q50XXX、豫Q50XXX、豫B10XXX的

三辆客车;魏XX的豫QA0XXX、豫QA0XXX的两辆客车;张X的豫Q56XXX(后换成豫Q50XXX)的客车;李X的豫S31XXX(2014年车辆更新,车牌号换成豫S35XXX)的客车;贺X平舆县至深圳的长途客车;朱X的豫Q5XXX、沪D23XXX、沪D32XXX、豫Q50XXX、豫QB1XXX、豫AJ55XXX的六辆客车;先后189次向以上被害人收取看车费共计50610元。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辩认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XX辩称,当时站里没有实行封闭式管理,夜里停放的车有被砸的情况,经车主们向站里反映,站里让我看管,我就找徐XX帮忙收一些长途客车的停车费,2009年前站里就没有这么多车,2009年后才陆续添车,每年的车数都不一样。吴X就一辆车,也只停半年就走了;李XX和邢XX没有车,他们是票贩子,只是提钱;不认识原XX,2007至2011年就没有跑林州的车,也没有收过钱;贺XX没有跑驻马店的车,也没收过钱,就是收属短途车也是站里收;没有收过马XX的停车费,只收过王X的一辆车的停车费;只收过魏XX的一辆车;没有收过李X的车,因他是信阳的车就不进站;收过贺X的一辆车,是贺X找站长说好的只交一辆车的钱;朱X就一辆车,也没有交,因他的倒车镜烂了,说顶看车费,不让赔了。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说的钱数和次数也不是我算的,我认为我不属于强迫交易,是他们自愿的,也是我们辛苦的付出,希望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XX的行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XX有暴力和语言威胁行为,陈XX的行为也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且当时站里没有围墙,也是车主主动让陈XX帮助看车,一天一元钱还不够辛苦费。况且现在站里收取的停车费及陈XX未收之前有人收取的停车费就不是强迫交易,陈XX收取了就是强迫交易,且长达有五年之久,就没有人向站里反映过和向公安机关报过案,并且陈XX在看管期间,对汽车被盗的电瓶也都进行了赔偿。另出庭的徐XX也证明起诉书指控的有些车辆并没有在北站停放过,有的车辆在他们收费期间就不存在,更没有收过他们的停车费,收取过的长途客车的停车费具体的次数和钱数也记不清了,现也没有证据证明指控的车辆在北站夜晚停放过及北站收取过他们的站务费。故应宣告被告人陈XX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份,被告人陈XX经当时的平**公司客运站(以下简称北站)的领导同意,在北站负责平舆至驻马店班线的客车在站里停放的夜车安全,北站每月给陈XX发放800元。2006年至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陈XX在北站看管车辆期间,在北站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不交停车费,不让进站,车被砸、东西被盗不负责为由,雇佣徐XX向在北站营运期间的长途客车收取每日每辆车1元的停车费,期间曾多次收取过被害人吴X、李XX、邢XX、原XX、马XX、贺XX、王X、魏XX、张*、李X、贺X、朱X等人在北站营运期间的车辆停车费。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被告人陈XX的户籍证明同基本情况。

搜查笔录二份:2015年4月6日平舆县公安局侦查员对陈XX住所进行搜查,均无发现和涉嫌强迫交易相关的证据材料,其所开的“小小超市”已停业一年多,不再使用,未进行搜查。2015年4月5日平舆县公安局侦查员对徐XX家进行搜查,均无发现徐XX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在北站收取看车费的记录本和其他记录纸张。

驻马店**有限公司提供的2011年6月7日、6月19日、7月4日、7月5日、7月13日、8月5日、8月11日、8月8日、8月18日、9月9日、9月13日、9月19日、10月6日、10月8日、10月14日的客运收支日报表证明:只有7月4日的支出中显示北站7至9月份停车费600元及10月8日的支出中显示北站第四季度看车费600元,其他是进站费或者站务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1996年3月18日**通部、国**委交公路发(1996)263号文发布)第四条、第十条及河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豫价工(1996)172《关于发布﹤河**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费率为:当日提车的每辆次3元,过夜的每辆次日每日6元。

驻马店市**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通知:各承包主,你所承包第八轮车辆与班线合同于2008年12月到期,根据公司指示精神,你的第九轮班线车辆各种费用为:线路费1200元,管理费810元,三费2031元,税收540元,愿意签定合同者请交足线路押金15000元(下线后退还),写出申请,方可续签,否则转出公司,退出线路。

河南省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证明,该客运北站成立于2005年,主要经营客运旅客运输。根据河南省交通厅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车辆收入8%的站务费,当时没有实行封闭管理,当时驻马店至平舆班线和其他长途旅客运输班车不时有轮胎、电瓶丢失现象,站方不负责赔偿,车主在站内停车没有具体要求。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陈XX于2015年4月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2.证人证言

徐XX(曾用名徐X)证明:2006年10月份,陈XX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他在北站看车收看车费到2011年7月12日,给我每个月800元钱,过一年多,我自己干不了,我又让我妻子张X帮我的忙,陈XX每个月给我们1500元钱。陈XX雇我看车的时候,领着我找到车主,对车主说让我看车收看车费。开始我去收钱的时候,好多车主不愿意交钱,我就对陈XX说,陈XX再找车主说。北站的长途客车车主我们都收,我收的有王X、贺*、魏XX车队的,还有其他车队的,一共有二十个车队左右,后来跑车的车主陆续又添车,具体我没有统计过有多少。我收上来钱后,把该我的工资留下,其他的都交给陈XX,每个月能收一两千块,后来按季度收,每个季度能收四五千,以前每月800元的时候领的有一年零三个月,后来我和我妻子每个月1500元,到我不干有四年零十个月,收看车费一般没有收据,我都是那个本子记着,有的公司要上账就给他们写个收看车费的条子。陈XX不是平舆县汽车北站的工作人员,看车费是陈XX叫我收的,我只管向陈XX要工资,收看车费的记账本子找不到了。我不清楚陈XX雇用我收看车费站里是否知道这事。

另出庭证明,我在夜晚收停车费期间,停在北站内跑郑州的老周车内电瓶被丢四块,我们当时就赔偿了。朱X就没有车,也没收过他的停车费、不认识贺X,没收过李X的停车费,收过张X、魏XX的停车费,具体次数和钱数记不住了,跑驻马店的车一分钱也没收过,收马XX的停车费是单边费用,收原XX的也很少,吴X的车没进过北站,没收过。

证人张X证明,我丈夫徐XX给陈XX帮忙收看车费是2006年10月份,每个月给我丈夫发800元钱工资,我丈夫干一年多后嫌太累就让我帮他夜里看车,陈XX给我们每月1500元钱的工资,一直到2011年7月。陈XX找我丈夫看车、收停车费是怎么说的我不知道,我见过我丈夫找个本记着帐,谁交多少钱,记账的本现在找不到了。我没有收过车主的钱,我们夫妻俩都是夜里在北站看车,天一亮我就回家了,收钱的事我不管,有时候听我丈夫说车主的钱不好收,有时候收不上来。我不知道他应该不应该收看车费,陈XX雇我们看车,他给我们夫妻开工资,其他的事情我们不管。

证人陈X证明,2005年10月份我在运**司成立时候任北站站长,2009年6月份离任。2011年9月份,我第二次接任北站站长到2012年12月份。陈XX是当地居委会的干部,在北站有一个小卖部,还承包个厕所,在北站负责驻马店至平舆班线的夜间车辆停放安全,车站每个月给陈XX发800元工资。2005年11月份北站刚成立的时候,平舆北站是有长途客车进站,驻马店至平舆的班线客车属于博**司,当时驻马店至平舆的班线没有纳入北站管理,秩序混乱,县里成立了客运市场整顿领导小组,把平舆至驻马店的班线纳入北站管理。在博**司管理驻马店至平舆班线期间,博**司有一个叫老*的,不知叫什么名字,负责驻马店至平舆班线的夜间车停放安全,博**司每个月给老*发800元工资。由于老*突发脑溢血,不能工作,站里考虑到陈XX在北站有小卖部和厕所,每天夜里都在站里,就和陈XX协商让陈XX负责车辆驻平班线夜间停放安全,从那时候开始,陈XX就一直负责驻马店至平舆班线客车的夜间停放安全。2011年10月份,我第二次任站长,站里搞封闭管理,北站对长途客车收取车辆停放费,当时找保安公司负责车辆安全要的价格比较高,车站负担不起,我找本站多个工作人员商量他们都不愿意干,后考虑到本站职工陈X的父亲陈XX以前就负责驻平班线的夜间车辆停放安全,就让陈X负责北站长途客运车的夜间停放安全,陈XX负责驻平班线夜间安全的800元停发,车站收取长途客车停放费,除给保安发工资外,剩下的钱车站和陈X五五分成。另外当时和陈XX签的有卫生保洁协议,站里每个月给陈XX发1400元保洁钱。2005年10月至2009年6月,当时客运北站没有建好,只是一个简易的停车场,不具备收取车辆停放费的条件,北站不可能收取长途客车的车辆停放费,我任站长期间,北站从来没有对长途客运汽车收取过车辆停放费,也没有安排过任何人对长途客运汽车收取车辆停放费。在2011年10月份以前,陈XX收不收长途客运车辆停放费我不知道。

证人高XX证明,我从2003年就在汽车北站上班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北站主要收的是站务费和夜间停车费,都是由我们站里工作人员负责收的。2011年之前,站里面聘请的陈XX看大门每月给800元的工资,负责每天夜里锁大门有两年左右,这期间,站里收驻马店至平舆班线的夜间停车费,陈XX负责驻马店至平舆班线的夜间车辆停放安全。2011年之后,上级要求汽车站进行封闭式管理,长途客运汽车也要进站经营,开始是由我们车站里的公职人员看管进出站口,由于管理难度比较大工作辛苦,几个月之后站里工作人员都不愿意干,保安公司收费比较高站内费用负担不起,后来,领导找站里工作人员陈X谈话,让陈X和房XX负责收取夜间停放费,陈X的父亲陈XX原来看大门的800元工资停发。2011年11月份以前,北站和北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对长途客运汽车收取过夜间停车费。

证人吕X证明,2009年6月份,我到平舆县长途客运北站任站长后,站里的收费项目就一个站务服务费,没有其他费用。另外还有一个厕所收费,是历史遗留问题,后来陈XX租赁了厕所,陈XX就收费与站里没有关系。陈XX是在北站有个小卖部,负责每天夜里锁北站大门和夜里站里停放车辆安全,那时候就每月发800元钱。我和站里其他人员都没有安排过陈XX收看车费,陈XX又不是北站的职工。

证人贾XX证明,我从2006年开始跟我姐吴X的车队跑车平舆至中山线路。我认识陈XX,他是平舆陈*居委会的干部,车队以前在平舆县运蓬客运站跑车的时候,他对我们车队收看车费。2007年6月份左右的时候,吴X进平舆县运蓬客运站有两辆客车,车刚进站陈XX找到我说车进站,都得交看车费,我说不交可以吗?陈XX说不交也可以,但是车被砸,车上面的东西被盗,没人负责。刚开始每辆车每月收30元钱,按季度收,一次交3个月的,我们两辆车一个季度交给陈XX180元钱,交到2009年4月份,中间还涨过看车费。看车费都交给陈XX安排的一个叫小*的人了,也不给我们开收据。我们不愿意交钱,我们进站的时候,已经向站里交过站务费了,但是陈XX找到我们要看车费,不交没办法,那时车站很乱,经常发生争客打架的,我们都是做生意的,如果得罪了他生意就没法做了。

证人胡X证明,2008年7月份到2009年2月份我和贺XX在平舆县北站跑平舆-驻马店的依维柯的一辆车,有我在北站管理,期间交过看车费,是按季度交的,当时是一个叫小*的收的,他就倒拿个本记着,没有收据,他说是陈XX让他收的。

证人丁XX证明,我现在平舆县汽车北站和化肥厂车站帮贺*、贺X的车队打工,都是往东莞,深圳跑的。我们需要向车站承包公司(新**集团)交纳站务费,之前新中洲没有承包的时候是向运管所交站务费和向陈XX交看车费。我们5辆车每季度共交400到600元的看车费。陈XX不是车站和运管所的人。2011年11月份之前,陈XX收看车费都是让徐*找车队的人,徐*收了钱交给陈XX,因为当时我们车队公司要入账,徐*就给我开个白条,上面写的有徐*的名字和交了多少钱。这些白条我都交给老**X了。当时陈XX就直接给我们说如果谁不交看车费,谁的车在车站里车上的物品被盗、玻璃被砸、电瓶被盗、轮胎被扎等,他们就不负责,陈XX这么一说,谁还敢不交。我们车队主要是在化肥厂车站停着,陈XX收我们车队看车费时候,不是按车辆在北站过夜次数算钱,都是说个总数让我们交,开始时一个季度400元钱,后来一个季度600元钱,陈XX收的实际上是保护费。

证人龚XX证明,我丈夫王X在北站经营长途客车时交看车费都是我具体管的。2006年到2011年交的看车费都是交给陈XX,开始时候陈XX自己收,后来陈XX雇了一个叫小*的收,收费都是拿个本记着车号,没有收据,后来车站收费时候给的有盖章的收据。我们车队不愿意交给陈XX钱,我们长途车的生意都是给车站交过费的,但是陈XX让我们交钱,我们也得交,当时车站还没有建好,陈XX是陈*居委会的干部,车站是租的陈*居委会的地,陈XX还在车站有个小卖部,还管着车站的厕所,是平舆街上的老门老户,为了生意,害怕自己的车真的被砸或被盗,才交。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吴X陈述,我从2005年元月份就开始跑平舆县至中山的长途客运线路有2辆客车,2006年的时候就叫俺亲戚贾XX在车队给我帮忙,2007年6月份我们把客车进驻到平舆县客运北站(平**蓬客运北站),进站后贾XX就跟我说一个叫陈**要收看车费,我问了车站的其他车主,他们说陈**从2006年7月份左右就开始收看车费了。我就安排贾XX把看车费交给陈**了。陈**平常在北站住,我们不敢得罪他,担心他找人破坏我们的客车,让我们无法正常经营。

被害人李XX、邢XX陈述,2006年4、5月份的时候,我们车队在北站经营的有3辆车,跑的是驻马店到莆田的线路。*XX收看车费是从2006年7月份开始的,每个月每辆车30块钱,2007年4、5月份,我们车队增加了9辆车,分别是驻马店到海口线路的3辆;泌阳到晋江线路的2辆,驻马店到厦门线路的4辆,2008年8、9月份,我们车队增加了驻马店到三亚线路的3辆车和到莆田路线的1辆车,从2009年年初开始,我们车队有16辆车,这期间都交有停车费,交给了陈XX的一个叫小*的,他用本子记着,没有开票据。我们给陈XX说我们的车不在北站过夜不用交看车费。*XX说不交看车费,谁也别想进站。我们害怕得罪陈XX生意做不成才交的停车费。

被害人原XX陈述,2007年2.3月份,我的一辆客车进北站经营平舆县至林州的线路,过有几天,一个在北站看厕所的老头找到我说,你的车在站里,得交看车费,如果不交,车里丢东西没人负责,我们是外地人,不敢得罪收钱的人,就交了。当时是按季度收的,一个季度是100元钱一直到2011年10月,我不知道收看车费的老头叫啥,见了能认出来。我们为了生意,不得不交看车费。

被害人马XX陈述,我们车队是2008年1月份到平舆县北站经营的,当时是一辆客车停在平舆北站,交的有进站费,还有看车费,当时是一辆车三个月交100元,交给了一个看厕所的老头。我们是外地人,在平舆北站不交看车费就不能进站经营,没办法就交了看车费。

被害人贺XX陈述,2008年7月份到2009年2月份,我经营有平舆到驻马店的依**的一辆车,因为我的依**是单独经营的,没有加入驻**达公司,交的有看车费,当时我的依**车是胡X在北站给我管理的,具体交费都是他亲自办,钱交给陈XX了。我们不愿意交看车费,不交车玻璃被砸,车上东西被盗他不负责,为了做生意,不得不给陈XX交看车费。

被害人王X陈述,我是2004年10月开始在平舆县长途客运北站经营平舆到中山的长途客运汽车。2006年7、8月份到2011年10月份之间,车主除了交站里的站务服务费,还要给陈**交看车费。2006年7月份的时候我只有一辆车,到了8月份时候我增加了一辆车,到2008年10月份时候,我又增加了一辆车,开始时候陈**是按月收钱,收了半年,陈**嫌麻烦,改成了按季度收钱。交给陈**的钱与站里没关系。我为了做生意就不得不就给他说好话,好少收点。

被害人魏XX陈述,我的两辆客车从1998年开始往济南跑直到现在。我的车夜晚都停在十字路,没有停放过北站,但陈XX从2009年6月份开始收我的看车费至2011年,收费的是陈XX安排的一个叫小*的收的,没有收据,我当时不愿意交看车费,我的车进北站已交给运管所有站务费了,我不敢不交看车费,因为陈XX是陈*居委会的干部,他在北站好多年了,我们是乡下人,也不敢惹他,如果不交看车费,怕陈XX混我的生意。

被害人张X陈述,我从2006年年初就经营平舆县至郑州的线路,当时陈XX找到我说,车停在北站,得交看车费。我说俺家的车不经常停在北站,不交可以不?陈XX说,你靠谁啊!别人都交了,你不交。我害怕他得罪不起他,就把停车费交到2010年2月份,都交给陈XX安排的一个徐XX的人了,也没开票。车辆安全他也不负责。

被害人李X陈述,1998年客运北站建立的时候,我家的一辆客车就进站了,给客运北站的管理人员交的有站务费,另外从2006年至2011年交的还有看车费,看车费交给了陈XX安排的一个老头了,当时给的有个纸条,我收之后就扔了,没有保存。当时陈XX收看车费,站里都没人管,站里其他车队的人都交了,为了几十元钱的看车费得罪他不值得。

被害人贺X陈述,平舆县长途汽车客运北站建好后,我们车队在平舆县北站交停车费,停车费交给陈XX,每个季度交三四百元钱,后来涨到600元每季度,北站的站务费每月6000元,我们车队在平舆北站都是丁XX负责,具体的事情他很清楚。2011年11月以前,陈XX收停车费都是开个白条,11月份以后开的是带有北站印章的收据。白条就是白纸上写的收了停车费多少钱,上面签的徐*,他是陈XX找的看车的人,以前陈XX开的白条我们都入到账目上了,但是后来车队办公室搬家,那些原始票据丢失了,白条也找不到了,2011年6月份以前不正规,没有建立账目。我们不同意陈XX收停车费,但他在北站比站长都厉害,他说谁不交停车费车坏了、丢了他不负责,车主谁敢不交。

被**X陈述,我家2000年就在北站经营平舆至上海的线路了,开始一辆客车,后来车辆增加了,现在有五六辆客车,我的客车在北站进站期间给北站的管理人员交的有站务费,还在2006年6、7月份至2011年11月份期间,给陈XX交过看车费,给陈XX交的有看车费,但具体交多少次交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陈XX收看车费,运管所的人都不管,我们也不敢说什么。

4.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陈XX供述,2006年7、8月份至2011年10月份之间,我找徐XX在平舆县汽车北站收过停车费,2006年建平舆县汽车北站的时候,车站没有院墙,院里老丢油和电瓶,后来车站的车主都来找我,愿意兑钱让我找人去看车,去找站长陈X,陈X给我说找一个能长期在北站的人去看车,别一农忙就走,夜里好在站里看车。我就找到徐XX说,车老板一辆车一个月给你拿30元钱,你收多少算多少,徐XX同意后就来北站值夜班看车了。当时找过我让我找人看车的车老板有雷XX、王*、王*某、王*、周*、马甲X、贺X、王X、吴*、魏XX等人。我给小*每月发800元的工资,是徐XX收的钱交给我,我再给他发工资。徐XX有时候收不上来钱就会找我去说,我就去问车老板说,你们要是不给钱,你们的车被盗被砸的话,我们不管。车老板都愿意交看车费,因为北站停的长途客车有的电瓶被偷,柴油被盗、玻璃被砸等情况。2006年7、8月份到2011年10月份之间,开始几个月是按月收的,后来车老板嫌麻烦就按季度收,每辆车每季度收90元钱,每辆车每年收360元钱,如果一个季度只停一个月的话就收一辆车一个月30元钱,停两个月就收60元钱,都是徐XX去收的看车费。这期间收过贺*的一辆车,王X的一辆车,跑厦门的一辆车,吴X的一辆车(不到一年时间),魏XX的二辆车,其中贺*的车队总共有20多辆车,但是他的车主要停在平舆县化肥厂车站,在平舆县汽车北站每天只保证停一辆车,所以只收他车队一辆车的看车费。

5.辨认笔录证明,马XX、原XX经辨认照片分别指认出徐XX即是向其收看车费的人。附:被辨认人的照片。

6.视听资料

讯问被告人陈XX的视频光盘四张。

另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李*X、武XX的证明内容与本案认定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出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收取的有关车辆查询信息只能证明这些车辆的所有人属于一些挂靠的客运公司,证明不了这些车辆的实际车主的实用人,因公诉机关未提供出这些车辆在北站经营期间交的站务费,也证明不了这些车辆是否在平舆汽车北站经营过,故此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辩方出示的场地安全保卫协议无甲乙双方的签名、盖章和日期,不能证明与本案认定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雇佣他人在无法定正当手续的情况下,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多次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部分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强迫交易的具体次数和钱数的证据不足,未提供出指控的那些车辆在平舆县汽车北站上交的站务费及徐XX收取这些车辆停车费的相关收据印证指控的具体次数和钱数,也不能从被告人陈XX的供述、徐XX的证言中得到印证,故本院暂不予采纳。但从被告人陈XX的供述、徐XX的证明和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中能印证被告人陈XX雇佣徐XX收取过本案被害人停放在平舆县汽车北站的停车费,从2006年6月至2011年10月,虽具体的次数、钱数无法查清,但根据被告人陈XX供述的车辆次数和证人徐XX的证言中可以认定属于多次,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人陈XX的收看车费是经当时的站长同意,是车主们自愿的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公诉机指控被告人陈XX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意见,与本案现查明的证人陈X、高**、吕X的证明、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不符,故本院对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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