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单红军与被告韩**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以已与被告韩**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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