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华润支行与被告马**、董*、邓州市麒升汽车销售部、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中原银**华润支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限公司华润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限公司华润支行负担215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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