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南**限公司、河南菊**限公司、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诉讼费26800元由许*减半负担13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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