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林**与被告林*和、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林*和、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林**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经查,原告林**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并无此人。现被告住所地不详,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原告林**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因被告林*和、林*华的住所地不详,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退还给原告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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