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连万里诉被告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万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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