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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张**、张**与被上诉人郑**产业开发区分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张*丙诉郑州市国**业开发区分局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行初字第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张**、张*丙,被上诉人郑州市国**业开发区分局委托代理人崔**、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原审经审理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原告所诉的郑州市国**业开发区分局属郑州**源局的派出机构,无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张**、张**的起诉。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张**、张**、张**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经开庭质证,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郑**产业开发区分局答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作出裁定驳回起诉,被上诉人作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依法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审裁定未按照上述规定向张**、张**、张**要求变更被告主体,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88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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