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柳*阳诉被告中国平**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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