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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麻辣香锅与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麻辣香锅(以下简称魔锅坊)与被上诉人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魔锅坊于2015年6月12日向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魔锅坊无需向赵**支付工资3171元、4个月双倍工资差额11044元、休息日工资9476.5元,共计2369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承担。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7079号民事判决,魔锅坊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魔锅坊委托代理人韩**、赵*,被上诉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赵**于2014年8月6日到魔锅坊工作,魔锅坊称与赵**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魔锅坊分别向赵**支付工资2369元、2991元、3000元、4324元,共计12684元,平均工资为3171元/月。赵**2014年12月份工资,魔锅坊未支付。赵**提供的考勤表证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赵**存在32.5天的休息日加班,魔锅坊未安排赵**补休。2014年12月,赵**因工作压力及工资低,向魔锅坊表示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魔锅坊当时表示不同意解除,要求赵**继续工作。2015年1月6日,魔锅坊告知赵**可以交接工作离开,赵**于当天离开魔锅坊处。后赵**申请劳动仲裁,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15)04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魔锅坊向赵**支付工资3171元、双倍工资差额11044元、休息日工资9476.5元,共计23691.5元。魔锅坊不服该仲裁裁决,故形成本案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魔锅坊、赵**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赵**为魔锅坊提供劳动,魔锅坊应及时足额向赵**支付劳动报酬。魔锅坊未支付赵**2014年12月份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魔锅坊应该按照平均工资3171元/月的标准,向赵**支付2014年12月份的工资3171元。魔锅坊未向该院提交与赵**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该院认定魔锅坊、赵**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魔锅坊应向赵**支付2014年9月6日至1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1044元。关于休息日工资部分,由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赵**存在32.5天的休息日加班,魔锅坊未安排赵**补休,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魔锅坊应向赵**支付休息日工资9476.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郑州市**麻辣香锅的诉讼请求。二、原告郑州市**麻辣香锅支付被告赵**工资3171元、双倍工资差额11044元、休息日工资947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州市**麻辣香锅承担。

上诉人诉称

魔锅坊上诉称:1、赵**提交的民**行电子业务回单仅系马**与赵**银行流水的一部分,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赵**的工资标准不合理。2、魔锅坊给赵**安排了适当的休假和补休,不存在过度加班的事实,原审判决加班费不合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7079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承担。

被上诉人赵**答辩称:1、侯**上诉主体不适格。赵**不是以侯**为当事人提起的劳动仲裁和参加的一审诉讼,侯**的上诉应驳回。2、魔锅坊称赵**提供的不是本人工资,但魔锅坊最清楚赵**的工资发放情况,却没有提供相反证据。3、赵**主张的加班工资已扣除调休日。魔锅坊一个月仅安排赵**休息一日半,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综上,请求驳回魔锅坊的上诉请求。

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赵**为魔锅坊提供劳动,魔锅坊向赵**支付相应劳动报酬,有赵**提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店员工考勤表、发放工资的银行电子业务回单等证据在卷为据,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的魔锅坊称原审认定赵**工资的数额不合理、赵**工作期间不存在加班等情况的上诉主张,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魔锅坊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赵**加班有魔锅坊员工考勤表在卷为据。综上。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郑**坊麻辣香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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