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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与被郑州**源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与被郑州**源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2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5年4月22日,原告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国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注销集体土地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的决议u0026rdquo;。2015年5月8日被告国土局作出[2015]189号《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原区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上述申请的资料属于土地登记原始资料,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请提供土地证号及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到我局档案室查询u0026rdquo;。原告不服,向被告国土厅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国土厅2015年7月17日作出豫国土资复[2015]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国土局作出的上述告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第三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第七条规定,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被告国土局对原告申请的土地信息公开时,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国土局公开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注销集体土地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的决议u0026rdquo;,属于原始登记资料,应当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后有权查询。被告国土局对原告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正确;被告国土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国土局对其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撤销被告国土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苏*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苏*提起上诉称,《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是部门规章,一审判决适用部门规章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作为现行部门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不冲突,查询相关登记信息不但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答辩称,其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已经依法进行了答复并予以告知,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u0026hellip;u0026hellip;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第三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第七条规定,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上诉人苏*申请公开相关土地登记信息,不仅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相关规定。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注销集体土地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的决议u0026rdquo;,属于原始登记资料,应当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后有权查询。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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