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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杨**、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与被上诉人杨**、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河南**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4649.04元。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牧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2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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