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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2014年3、4月份,被告说他有一个PM2.5概念茶项目前景很好,要求原告购买。原告给了被告18200元人民币。后发现该项目不靠谱,找到被告要求退钱,被告不给,写下一个欠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黄**提交的证据有:1、2013年12月24日欠条一份;2、郑州冈**有限公司(概念茶项目)关于代理商广告宣传费发放承诺书一份;3、公告费票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相互印证,能够客观的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持有一份加盖有郑州冈**有限公司概念茶项目专用章的代理商广告宣传费发放承诺书,向原告收取20000元现金,并承诺交付原告20000元的概念茶。因被告未交付产品,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在退还原告1800元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黄**壹万捌仟贰佰元(18200)。2014年年底全额退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表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按其承诺期限偿还原告欠款,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欠款18200元。

案件受理费25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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