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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