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樊**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田**诉樊全发合伙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作出(2014)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定案由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