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中原农贸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恒*,被上诉人洛阳市中原农贸城的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