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贸城与洛阳市**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中原农贸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恒*,被上诉人洛阳市中原农贸城的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