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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同族叔侄关系,分别系西华县东王营乡东王营行政村四组和一组的村民。此前,双方关系颇好,因为双方均系法盲,于2007年10月未经村民组和村委会同意,双方私自交换了约三亩的大田地。近日获悉,大田地是农户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只有村民组享有占有、适用、分配、收益的权利。原、被告的交换行为是不合法的,这对未来农村土地的调整和农村城镇化都有不利的影响。为此,请村委解决亦然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退还原来私自交换的大田地约3亩,以各归各家使用,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被告双方承包协议的互换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土地法所允许的行为,换地协议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协议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换地的事实存在。

被告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协议的情形。本院认为此证据被告无异议,证据又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对此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西华县东王营乡东王营行政村东王营村人,原告王**系四组村民,被告王**系一组村民。2004年,被告王**租用原告王**的田地建厂房。2007年9月签订书面协议,内容为:经王**、王**双方商定,王**柏油路以西的土地换与王**使用(其中邻路前面的或左或右当王**需要的时候提供半亩地给王**使用),双方协议交换田地后互无纠纷。2015年9月原告欲在已与被告互换的地上建造房屋,与被告协商未达成协议。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换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系同一村农民集体成员,双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被告将互换的田地用于非农建设,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协议的前后均明知,未有异议,现被告对互换的土地作了大量投资,原告又以被告改变互换土地的性质为由要求返还各自土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换回土地的损失较大,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被告的行为违反的系管理型规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原告也未提出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仅要求换回土地,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水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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