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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严艳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严艳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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