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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王**、王**签订一份货运协议,载明“托运方王**承运方王**(洛阳市**有限公司)为明确双方法定权利、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一、货运名称百货重量38T详见清单装卸地址郑州收货单位万**分公司联系人王**…三、结算方式总运价23500元付款方式货到付款保险费200元货到付款23300元…”。2013年9月25日,王**到达乌鲁木齐后,在清点货物时,王**方对货物数目提出异议,并在王**所带的货运协议中加注“因欠草药叁件水蛭、栀子和枣仁。化工1件运费未付有争议2013、9、25号”。后王**诉至法院。另查明,亳州市**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载明“2013年9月23日万里托运部丢失水蛭一件44公斤,每公斤575元,共计25300元,此部分货物损失在结算运费时已扣除。”新疆华**责任公司出具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万里托运部2013年9月份丢失酸枣仁50公斤×273元u003d13650元于2013年10月10日结大货运费时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王**、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货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严格自觉履行。王**将所运货物运到王**指定地点后,王**负有向王**支付约定运费的义务;同时,王**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丢失,亦应承担赔偿王**损失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王**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王**运费23500元;二、王**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王**货物损失389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王**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装货卸货,王**都没有在场,装货时王**也没有告知王**装了多少件货物。卸货时,收货方也没有告知王**卸了多少件货。卸货也没有通知王**。24日下午货卸完后,王**去结算运费时,被万里托运部的王**(王**的亲姐)告知,货物少了草药叁件、水蛭、栀子和枣仁,化工1件,王**都不在场,王**也没有给王**货物的总件数清单,也没有让王**清点货物总件数,卸货时,万里托运部的王**也没有让王**到场清点货物总件数,托运方装车时的货物总件数自己也不明确是什么货物、多少件,这一点庭审时王**也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又怎能判决是王**把货物丢失的。2、该批货物的运输有四个过程,一审法院认定是王**丢失的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仅凭散户(货主)毫州市**有限公司的证明和新疆华**限公司的收据,就证明货物是王**丢失是错误的,其它环节的货物清单移交手续在哪里?货物究竟在那个过程丢失的无法考究。3、有可能货物就没有丢失。毫州市的桑虎说清单上是162件,多写了一件,实际货物总件是161件,在庭审时,王**说又找到了一件,王**先说丢失四件,后变成丢失二件,王**究竟丢失了多少件,连他自己也说不清,在四个运输过程中都没有查清,也没有人说少了一件。因此,王**的货物有可能就没有丢失,只是王**和鸟鲁木齐的王**姐弟二人不想给王**付运费的托辞。4、退一万步来说,货物真的丢失,王**给王**了200元保险费,货物丢失的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综上所述,望法庭澄清事实,撤销原判决的第二项和王**承担诉讼费部分,改判驳回王**对王**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答辩称:货物是由王**丢失的,有货运协议可以证明。一审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由法院决定的,损失情况与货主提供的发票、证明都可以显示货物的价格,账目往来与王**无关,我们没有必要提供。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王**签订的货运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自觉履行。2013年9月25日,王**到达乌鲁木齐后,在清点货物时,王**方对货物数目提出异议,并在王**所带的货运协议中加注“因欠草药叁件水蛭、栀子和枣仁。化工1件运费未付有争议2013、9、25号”。证明了王**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丢失,应承担赔偿王**损失的责任。王**上诉称货物未经清点,数量不清,其在运输过程中未丢失货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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