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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范*与被告(反诉原告)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占均、被告(反诉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金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范**称,2014年6月份,被告、邱**、郭**三家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为被告建房,我按约进行了施工,至今,被告欠原告58000元,经多次讨要故意推诿不给,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建房工程款5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郭**辩称,被告已经根据原告施工需要支付了工程款多达20多万元,已超额支付,根本不存在拖欠之说,原告未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进行施工,且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离开;根据合同,工程总造价为17万元,不存在诉状中所称的193000元;被告多支付的工程款应予退回。

被告(反诉原告)郭**反诉称,被反诉人建房时,反诉人一直多付工程款,2014年12月,2层框架建起后、房屋没有完工,被反诉人拿走全部工程款一走了之,其所建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反诉人无奈只好高价找到施工队将剩余部分工程建好,又花费15800元,至今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反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多支付的建筑工程款848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多付工程款51841元,未完工部分工程款32700元),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范*对反诉辩称,答辩人带施工队进入施工工地后,用心施工,按协议约定双方应有人现场监督,如有问题,及时解决,过施工期后概不负责;答辩人不存在质量上的责任,反诉人称答辩人拿走工程款一走了之与事实不付,其所欠工程款应予偿还,应驳回其反诉。

被告辩称

原告(反诉被告)范*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郭**代表邱*、郭**与原告签订的建房协议书一份。证明经郭**介绍三家与原告签订建房协议,约定了权利义务;二、大口村委会对房屋进行丈量,出具的丈量图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建房的施工量事实存在。

被告(反诉原告)邱**对原告(反诉被告)范*的证据质证称: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施工完毕;不能证明被告欠钱,被告已经支付完毕;二,不能证明原告按施工图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工程。

被告(反诉原告)郭**为证明自己的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建房合同。证明该房的总造价为17万元及施工的项目工程、付款方式及数额;二、工程款的支付数额票据17份。证明郭**付款的次数、数额已达244481元,按原告称总价173000元,多付51481元;原告称下欠58000元不是事实;三、照片12张。1、2、4、5、6证明原告施工质量明显存在问题、踏步楼梯高低、宽窄不一,证明现浇突出部分至今未铲平;3证明地下室顶一楼房顶未粉罩白同时大门外房顶未粉东墙未粉,地板砖未铺,证明工程未完工,至今仍在;四、证明两份。村委会证明,范*并未将郭**建房工程完工,在村中调解无果,由于其未完工,经韩**施工队为其施工,至今仍有部分未完工,范*所称与事实相违背;韩**证明,证明为郭**施工的事实,至今尚有剩余工程未完工;五、范*至今仍有工程未完工,与在邱**一案中郭**的证言相一致;六、证人韩**、张**出庭作证。

原告(反诉被告)范*对被告(反诉原告)郭**的证据质证称:一,协议书无异议;二、2014年12月28日之前的条子未收回,出具一个总条子128184元;三、楼梯高低不一,是他自己的原因,打楼梯时,木工定的有标准,过后他自己进行修改;二楼房顶垒墙时退回了十二公分,第五张照片,大门外房顶不需粉刷;四、韩**在上一案中作证,说他是小*,不存在大包,证据存在瑕疵,不予认可;五,大墙粉刷在建房协议中没有,大门及地平是建筑工程面积外的工程量,洗澡间在施工期间并未要求,施工结束后,他自己改装洗澡间;平房顶突出,那边有邻居,垒墙时退回十二公分没占邻居的墙;六、韩**证言前后矛盾,张大乾称其在郭**家干的垃圾活,证言不能作为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4年6月份,被告(反诉原告)郭**与邱**、郭**三家因建房需要,与原告(反诉被告)范*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郭**代表三人与范*达成“建房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协商,甲方(即邱**等)现将建设楼房工程以中包性质承包给乙方负责承建施工,为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工,分清双方责任,签订以下协议:1、甲方在建房期间应做到水、电、路通畅到施工现场……4、建筑材料承担,此建筑为中包形式,除地板砖、面砖、卫生用具、水、电、门窗、扶手匾、白朱泥和垃圾外运及回填、基础外,其余所有材料砖、沙、石子、水泥、钢筋及施工工具均有乙方购进负责……9、现在情况每平方米420元计算,炮楼间不在本层计算内须另外计平方,大约有一家有400平方米。10、工程结算方法:楼梯间每平方米顶2平方,其余按建设面积计算,中包17万元……12、甲乙双方应有人在现场监督,如有问题及时纠正,过后概不负责。13、付款方法:施工人员及设备进入工地付2万元,一层砌墙付2万元,一层打顶付3万元,二层砌墙付2万元,二层打顶付3万元,粉刷付3万元,粘贴付2万元,干着付着,工种结束一次性付清。1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工种完工,账目清楚后,本协议自行作废,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郭**乙方:范*2014年6月22日。”协议签订后,范*为郭**建房,郭**陆续向范*支付建房款,期间,郭**曾向范*提出质量问题,后在房屋未施工完毕情况下,范*离开施工工地,郭**找其无果,因急需住房,遂找韩**对剩余工程进行施工。

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范*称被告(反诉原告)郭**建筑面积超出预算,总造价为193000元,自己完成的工程量有19万元,郭**否认,认为其完成的工程量为160300元,并表示不再要求范*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反诉被告)范*与郭**代表被告(反诉原告)郭**签订的“建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范*与郭**对完成的工程量说法不一,且均没有足够的证据,因此,范*要求郭**支付所欠工程款、郭**称多支付工程款均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郭**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范*承担;反诉受理费9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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