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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大商集团郑**司洛阳分公司、洛阳**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商集**公司洛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洛阳**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商集**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李*,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洛阳**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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