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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有限公司与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公司、黄**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公司及原审被告黄*、黄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河南省出**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院送达方式违反法律规定,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关于申请人提交的2006年1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经审查,该份《协议书》在原审庭审前已经存在并且申请人是知晓的,现以《协议书》作为新证据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省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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