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康**返还原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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