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淅**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南阳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淅川县**有限公司又以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淅川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淅川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上诉人淅**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