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宋*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襄城**有限公司、刘**与漯河**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开封**楼卫生院、开**童医院、中国人**五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诉开封市**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诉刘**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省庆,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上诉人闫**、闫明超与被上诉人闫庆福、闫明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2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徐**、邹**与被申请人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