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仇楼卫生院、开**童医院、中国人**五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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