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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开封**楼卫生院、开**童医院、中国人**五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仇楼卫生院、开**童医院、中国人**五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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