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秋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1998年10月20日在邓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1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已经分居4年之久,现已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自己抚养,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自己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证明4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分居满两年以上。

被告辩称

被告孟某某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第1、2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第3组证据,村委会的证明与本院调差情况相一致,本院予以采信,三名证人虽未到庭,但证言与本院调查情况基本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法向被告孟某某之婶刘**进行调查询问,证实被告之母亲已去世,其父亲与被告均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原、被告分居满两年以上。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调查情况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的,1995年秋季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1998年10月20日在邓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1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取得联系,原、被告分居已满2年以上。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已经分居4年之久,现已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致使本院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某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分居满两年以上,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要求抚养婚生男孩刘*甲且小孩一直随原告家生活,故小孩暂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小孩抚养费,以每月200元为宜。因被告缺席,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不做处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刘*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