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焦作市**限责任公司因与徐**、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
焦作市**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29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