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煤业**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焦作煤业**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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