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煤业**限责任公司诉常州市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煤业**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焦作煤业**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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