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詹**、宋*、谢**、陈*、陈*、孙**、吕**、王*、赵**与河南**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詹**、宋*、谢**、陈*、陈*、孙**、吕**、王*、赵**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领地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4月,十原告向被告新领地公司购买其计划开发的住宅十套,并以现金形式交付购房款100万元,当时被告新领地公司不具备售房条件,无法签订书面购房合同,由其出具收据为证。因新领地公司的建房手续一直没有办理,商品房的项目无法动工建设,导致上述十套房屋一直无法交付。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2015年2月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与两被告达成协议,约定:上述100万元购房款转化为被告新领地公司的借款,并支付占款期间的利息10万元,约定2015年2月28日付清。同时,被告王*在该协议上签字,愿意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因此请求判令:1、被告新领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3万元(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2、被告新领地公司赔偿原告通过诉讼支出的法律服务费27500元;3、被告王*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利息、法律服务费等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公安机关认为被告收取原告购房款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且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詹**、宋*、谢**、陈*、陈*、孙**、吕**、王*、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45元,退回原告;保全费用500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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