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郝战中、孟州市**限责任公司、崔**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60元,由原告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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