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巩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巩义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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