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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甲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井*甲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新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井*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后双方生育一子名为井*乙,为了孩子,双方一直没有离婚,现井*乙已成年。2013年3月,被告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而且下落不明超过2年之久。双方本无感情可言,现被告又下落不明,双方婚姻已无法存续。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双方合理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井*乙,现已成年。诉讼中,原告提交的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8时50分在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报警的接处警登记表,报警内容载明”来所报称妻子王*3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要求来派出所备案,其妻子离家出走时拿走现金百十万元,白金项链,黄金项链等物品,电话1358,联系不上。”处警情况载明:”王*,身份证号:,属于家庭纠纷,告知到法院解决。”王*书于2013年3月31日写的离婚书原件一页,载明:”离婚书,我叫王*,和井*甲是夫妻关系,从年月结婚至今,现与井*甲感情破裂,已分居二年零二个月,我现在委托我嫂子(王*甲)去与王*离婚。离婚人:王*,2013.3.31日”。现原告以诉称之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王*未答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举证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婚姻家庭生活是靠原、被告双方在信任、沟通和容忍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行为努力为婚姻、为家庭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肩负起作为妻子、作为丈夫、作为他人父母的责任。被告王*与原告井*甲已分居二年零二个月,被告未尽到作为妻子应有的责任,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井*甲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60元,由原告井*甲负担280元,被告王*负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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