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民安**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民安**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