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民安**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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