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执行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张**申请执行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彩红对本院查封、拍卖义**政公司家属院南楼东单元六楼西户房屋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并召开听证会,异议人高彩红,申请执行人张**及代理人张**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2014年7月17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谢**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查封房产归女方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2015年11月11日异议人从义**院张贴的(2015)义执字第236-1号执行公告得知贵院已在(2015)义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谢**名下的义**政公司家属院南楼东单元六楼西户一套房产并将于近期拍卖。故现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义马市人民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拍卖。为证明上述事实,异议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2、离婚证原件一份;3、(2015)义民初字第78-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申请执行人称:谢**在其居住的院子里借款比较多,离婚是恶意逃避债务的表现,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处置对张**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查封房产已具备完整的过户手续,异议人能过户未过户,相关的法律后果应由自己承担,故异议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

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办理张*智诉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义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谢**所有的位于义**政公司家属院南楼东单元6楼西户房屋一套。经查,2014年6月本案被执行人谢**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智借钱,2014年7月17日异议人高彩红与被执行人谢**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中,在高彩红与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谢**以其个人名义向张**借款,虽然两人达成协议离婚,并约定各自债务,由各自偿还,本案中涉及的被查封拍卖房屋归女方所有,但这只是对约定的双方产生约束,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高**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义**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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