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张**与秦勇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郭**、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诉何油锤、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宁花因与被上诉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宁花因与被上诉人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再审判决书
原告蔡**与被告中国太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进京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宁花与王**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