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有限公司诉江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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