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进京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京诉被告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京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京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进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