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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被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社轻、被告孙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4年国庆节期间,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2月26日在嵩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2月7日生育女儿孙**。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婚前商定被告孙某某入赘到原告赵某某家,可被告孙某某婚后却对此只字不提。在原告赵某某怀孕和坐月子期间,两人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带领他人将原告父亲打伤。据此,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孙**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孙某某承担每年10000元抚养费;三、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们从相识到结婚感情一直很好,从未发生过口角。直到2015年12月女儿孙**出生后,由于家庭其他人员的参与,我们产生了一些小摩擦,但根本达不到需要离婚的程度。答辩人认为我们夫妻仍然有很深的感情基础,而且女儿尚小,需要父母的精心呵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系再婚,与前夫所生女儿王**和其共同生活,后于2014年国庆节期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举行了结婚仪式,2015年2月26日,原、被告在嵩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2月7日生下女儿,取名孙小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外出打工等原因,引起夫妻关系紧张。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告赵某某现在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充分了解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夫妻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磕磕绊绊,产生矛盾,只要双方能善待婚姻,共同努力,互相体谅,原、被告仍有可能恢复美满和睦的家庭生活。且原、被告刚刚拥有一个女儿,原、被告均有义务给孩子一个健康温暖的家庭。原告主张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综上,本院从维持家庭稳定和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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