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滚诉被告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滚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袁**再审判决书
原告蔡**与被告中国太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王**、董**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进京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诉被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县佳**限公司、张**与中华联合财**作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社会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红标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