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社会诉被告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社会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社会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社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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