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起诉后,本院通知其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如不按期交纳,则按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张**与秦勇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诉何油锤、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有限公司诉江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宁花因与被上诉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宁花因与被上诉人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再审判决书
原告蔡**与被告中国太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王**、董**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进京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