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权利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82元,减半收取38541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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